記者近日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宣恩縣人民檢察院獲悉,經宣恩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,被告人梁某某被一審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,緩刑4年。
據辦案人員介紹,2015年1月5日12時許,宣恩縣某中學教師梁某某在上課時,因懷疑學生董某某偷拿了其他學生的飯卡,便讓其蹲在講臺旁寫檢討。由于董某某未寫偷飯卡的內容,梁某某遂用右腳踢向董某某,踢到其左腹部,致其脾臟破裂。經鑒定,董某某所受損傷程度屬重傷2級,殘疾等級為6級殘疾。
檢察機關認為,被告人梁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,致人重傷,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,應依法懲處。在案發(fā)后,被告人梁某某自動投案,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,并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,取得被害人監(jiān)護人的諒解,依法可以從輕處罰。開庭時,公訴人建議法院對梁某某從輕判處,法院采納了這一意見,作出了上述判決。